中共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在蓉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

《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202662

 

 

 

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志愿服务队建设与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引导行业发挥专业优势践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各会计师事务所志愿服务分队(以下简称分队)及全体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服务、考核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总队在中共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业务指导;各分队接受总队与所在事务所党组织双重领导,统一纳入行业志愿服务体系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总队办公室设在市行业党委办公室,承担日常统筹管理职责:

(一)制定行业志愿服务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年度计划;

(二)统筹组织全市性、示范性志愿服务项目,指导分队开展特色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注册审核、考核表彰及档案管理;

(四)对接蓉群通市级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五)宣传推广行业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打造专业服务品牌。

第六条 各事务所以单位为主体组建分队,统一命名为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XXX会计师事务所志愿服务分队,明确1名负责人(原则上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及1名联络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总队工作部署,制定本分队工作计划与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志愿者招募、注册、日常管理及培训组织;

(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整活动台账,规范留存文字、图片、声像等全过程资料;

(四)按时向总队报送活动进展、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落实志愿者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应为在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及与服务内容匹配的专业技能;

(四)自愿遵守本办法及志愿服务队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过蓉群通小程序实名注册,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及服务技能;

(二)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分队,经分队审核确认后纳入统一管理;

(三)注册成功后获得全市统一志愿服务编号,服务信息实时同步至市级信息系统。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志愿服务活动的详细内容、实施安排及安全风险等真实信息;

(二)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拒绝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服务要求;

(三)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物资支持和安全防护;

(四)获得真实、准确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违规违纪行为;

(六)申请退出志愿服务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服从组织管理与工作安排;

(二)履行服务承诺,按时保质完成志愿服务任务,因故无法参与已确认活动的,须提前24小时告知所在分队;

(三)尊重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与个人隐私,严格保守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维护行业志愿服务队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违背志愿精神的活动;

(六)配合完成志愿服务记录、活动反馈及档案留存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者退出实行自愿申请与强制清退相结合:

(一)自愿退出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分队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连续12个月未参与任何志愿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由分队在系统中注销其身份;

(三)存在提供虚假注册信息、伪造服务记录、违规收费、泄露秘密、损害行业形象等情形的,经总队批准予以强制清退,注销注册信息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聚焦以下重点领域,突出行业专业特色:

(一)理论政策宣讲: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规政策;

(二)专业财会服务:开展财会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圈活动,提供免费财务咨询、内控指导、风险防范等专业服务;

(三)民生关爱帮扶:围绕助困、助学、助老、助残、助农、赈灾等开展慰问帮扶、公益捐赠活动;

(四)基层治理服务:参与文明交通引导、清洁家园、文明城市创建等志愿服务,助力公园城市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

(五)应急支援服务: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依法有序开展应急财会支援、物资统筹、公益审计等服务。

第十三条 活动组织实行事前报备、事中管控、事后反馈制度:

(一)自主开展活动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总队报备活动方案(含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开展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为参与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活动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防控措施,规范留存签到表、活动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

(四)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总队报送活动简报,同步在蓉群通平台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长。服务时长应科学合理确定,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活动筹备策划时间和培训时间。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按需开展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能力;宣传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团队及个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党建经费、社会捐赠、事务所自筹等,主要用于活动组织、物资保障、表彰奖励等合理支出。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坚持谁招募、谁负责、谁保障原则,各分队是志愿者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对活动风险进行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因意外受到伤害的,所在分队应及时组织救助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